CCPSA对消费品有几条重要的禁止性规定。触犯任何这些禁止性规定,属于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并将受到刑事诉讼。其核心是任何人不得制造、向加拿大进口、宣.或销售以下消费品:(1)被列在该法案附录2中规定禁止的消费品:包括婴儿学步车、婴儿自动喂奶装置、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经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或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处理的服装等15类消费品;
(2)危及人类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
(3)加拿大卫生部要求强制或自愿召回的产品;
(4)加拿大卫生部根据CCPSA条文发出的命令而执行的措施所涵盖的产品。
2.包装和标签禁止要求
若消费品的包装、标签或宣.广告出现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情况,加拿大卫生部可就其安全性对该产品颁布销售禁令;
(1)禁止在产品安全或安全***、符合性方面作出虚假、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包装和标签;
(2)禁止宣.和销售利用虚假、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声明作为包装、标签或广告的消费品。
3.安全管理措施
3.1检测,研究和信息收集
加拿大卫生部可要求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对产品进行检测、研究或信息收集,以证明产品符合CCPSA或其附属的特殊产品法规的要求,或防止产品不符合产品要求。加拿大卫生部亦可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以文件形式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和检测或研究的结果,此项要求大大加强了CCPSA的执法力度和有效性。
3.2文件准备和保存
根据CCPSA的要求,任何人士给予商业目的制造、进口、宣.、销售或检测消费品,须准备和保存产品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产品销售时间和地垫。这将有助于推动整个供应链内对产品追根溯源,尤其是在发生消费品召回事件时方便及时快速的应对。上述记录须保存至少流年,并在加拿大卫生部提出书面要求时提供予当局查阅。
3.3事故报告制度和产品召回措施
为了降低不安全消费品或潜在不安全消费品的数量,CCPSA设定了消费品潜在健康或安全问题的报告责任,作为系统化的早期预警和监测。当产品导致或在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会导致个人***或对健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事故时,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须在获悉事故的两天内,向加拿大卫生部及其供应商提供他们所掌握的任何与该事故产品相关的所有资料。与此同时,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获悉事故的十天内,必须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此外,有别于加拿大现行的行业自愿产品召回制度,法案还专门设立了加拿大卫生部检查员,授权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及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特殊产品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