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
«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9月23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经营许可)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从事农药经营应当向住所所在区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农
药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
(一)办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的;
(二)跨区从事农药连锁经营的;
(三)在没有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区从事农药经营的.
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
为了规范本市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药生产者、经
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
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