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应当为股东一次性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验资证明
3.法人股东近两年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