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鉴定背景介绍
连云港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向苏州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购买了一套汽车配件无尘涂装线设备,合同中明确了设备需满足《设计制作规范及报价书》的技术要求。购买后,申请人发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自动喷房洁净度不达标、风平衡无法调节、UV炉温度过高导致工件损坏、未安装湿帘无法调整喷房湿度等。申请人多次尝试与被申请人沟通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因此,申请人向连云港市某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事项与机构受理
某院为审理此案,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案设备进行质量鉴定,具体要求包括:判断汽车配件无尘涂装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分析质量问题原因等事项。联正鉴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以客观、公正的立场,正式受理了此项委托,并启动鉴定流程。
三、鉴定流程和方法
苏州联正鉴定机构成立鉴定组,关键发现如下:
喷房洁净度与风平衡问题:现场检测显示,底漆和面漆自动喷房的洁净度不符合合同要求的1万级标准。手动除尘室、自动静电除尘室及打样喷房的风压不匹配,物料进口处呈负压(应为正压),导致风平衡无法调节。
UV光固化炉缺陷:设备缺乏温度控制装置,包括工件表面温度检测显示、报警功能和PID数显设备。开机试验中,试件温度超限(65℃~80℃),严重变形冒烟,存在安全缺陷。
净化送风系统不达标:未安装合同约定的湿帘,且风机流量参数(如送风离心机36985m³/h)与约定值不匹配,设计缺陷导致终端风量不足。
性能测试结果表明,设备整体无法满足合同技术要求,设计疏忽(如未考虑风量损失和管道因素)加剧了问题。
四、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
综合现场勘验、技术测量及动态测试结果,江苏联正鉴定机构给出明确鉴定结论:
涉案汽车配件无尘涂装生产线喷房洁净度以现状进行勘验(过滤器未更换)不满足合同约定,手动除尘室、自动静电除尘室、打样喷房、自动喷房风平衡无法调节(合同中无风平衡相关技术约定),风机流量参数不符合《设计制作规范及报价书》中的约定;UV光固化炉没有工件表面温度检测显示、报警功能,UV灯管没有工作温度显示、报警功能,没有温度显示器数显PID配置,不符合《设计制作规范及报价书》的约定。涉案汽车配件无尘涂装线没有安装合同约定的湿帘,因被申请方未提供湿帘详细图纸,故无法判断厂房空间是否足够安装湿帘。
涉案汽车配件无尘涂装线风平衡只有风机的流量参数,无风平衡及室内具体功能参数,设计过程未考虑过程风量损失,风机到使用终端的距离、管道直径、使用终端的空间体积及流量损失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导致使用终端流量达不到预期效果。
注:受篇幅限制,以上仅展示了部分核心鉴定图片与数据。如需了解更多案例,欢迎联系苏州联正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