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如何根据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中的功效宣称判断产品是否属于
普通化妆品?
A: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于染发、烫
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同时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包含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
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其中一个(剂)或者多个(剂)产品为特殊化妆品的,应当按照特
殊化妆品申请注册。”
因此,在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如果分类编码的功效宣称中涉及
01染发、02烫发、03祛斑美白、04防晒、05防脱发及A新功效
的,不属于普通化妆品,应当按特殊化妆品进行申报。
Q2:对于宣称温和或量化指标或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系统中应如
何填报?
A:对于以下三类化妆品:
01.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
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
02 .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
-);
03 .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化妆品。
Q3:如何理解产品通用名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的
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
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A:《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二)规定“通用名应当准
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
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
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
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
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
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
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其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
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
宣称相符”应当包含三层含义:一. 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即
配方中应含有相应的原料;
二. 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即
该原料应当具有与产品功效宣称相应的功效作用;
三. 该原料的添加量应当满足在产品中产生相应的功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