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1、工业固废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如冶金渣、化工渣、粉煤灰等;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各种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
具体范围按照《危险废物名录》执行。例如,某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冶金渣(金属冶炼厂),该固废属于一般工业固废(重金属含量低于0.5%),因此不适用本指南进行鉴定。
2、危险品是指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用后会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两大类(见下表)。
3、危险废物是列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中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或其他有害特性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含汞废物及砷化物、硒化氢化合物、硫磷化钙等无机剧毒品以及有机溶剂等。
二、如何判断是否危废?
1、鉴别方法:
(1)根据规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应采用简易鉴别法进行分类判别;对于危险货物应通过化学试剂检验的方法进行辨别;对于放射性物质需经检测确定其放射性类别后方可处置。
(2)根据的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物质属于豁免管理的对象:
A.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范围内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混合物;
B.不具备危险性特征的物质或者因化学反应释放能量而具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或者其他遇热源和明火即分解爆炸的物质或者自燃点低的物质的混合物;
C.不属于上述两类但属于其他类别的物质的混合物的混合物;
D.含有一种或多种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重金属元素的物质的混合物。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超过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4)要求: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电路板中残留的有毒有害重金属元素不得超过0.2毫克/千克。
固废鉴定资质机构
一、固废鉴定资质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回收利用和集中处理。
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地应建立相应的固体废物鉴别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固体废物鉴定能力(以下简称固废鉴定资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需要。
二、固废鉴定的范围:
1、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弃物;实验室固体废弃物;电子电器产品等高污染物品的拆解物;报废汽车等大件垃圾等;其他具有重大环境危害性的有害固体废物及工业危废。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除危险废物之外的工业固态废弃物的鉴别与处置。主要包括化工原料渣料、粉煤灰及其他冶金炉渣类(如赤泥);金属矿渣类(如钢渣);冶炼残渣类(如铜精矿)、水泥熟料等其他无机矿物制品类等;建筑陶瓷土以及其他有机质含量较高且具有腐蚀性的砖瓦黏土类(如红砖)。
3、城市污泥:是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以及污水管网收集的生活污水经浓缩后排入城市下水管道系统后的剩余沉淀物质。
4、餐厨垃圾:是指在食品加工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以及果皮菜叶、剩饭菜等易腐的有机物和 水油渍等的统称。
5、农业源有机肥:是指采用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或添加辅料制成的肥料类产品及其复配产品。
固废鉴定资质机构是指经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并持有固体废弃物鉴定资质证书的,可以从事固体废弃物鉴定的专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