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肥料登记证所检送之肥料说明书、肥料规格试验报告、事业废弃物成分检验报告、有害成分委讬试验报告、作物毒害试验报告及肥料效果试验报告,不得超过出具日期起一年之期间。
前项文件及资料出具日期之认定方式如下:
一国内制造之肥料,其肥料说明书以制造工厂出具日期为准。
二输入之肥料,同时提供制造国登记文件及原制造厂出具之肥料说明书者,其肥料说明书以原制造厂出具日期为准;无法提供制造国登记文件者,其肥料说明书以我国驻外馆处或其他代表机构验证日期为准。
三肥料规格试验报告、事业废弃物成分检验报告、有害成分委讬试验报告、作物毒害试验报告及肥料效果试验报告以核发机关 (构) 核发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