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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