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鉴定背景介绍
大同某煤炭贸易公司向供应商采购3000吨动力煤,合同约定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需达5000大卡以上,并明确水分、挥发分、硫含量等关键指标。货物交付后,申请人发现煤炭燃烧效能不足,经自检发热量未达合同标准,遂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某院。
二、委托事项与机构受理
某院为查明涉案煤炭质量是否合规,委托独立矿产资源鉴定机构开展检测。
委托事项:对涉案煤炭样品的煤炭是否符合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全水分(Mt)、挥发分(Var)、全硫含量(St,ar)质量鉴定。
机构受理:苏州联正鉴定机构作为具备CMA/CNAS资质的独立鉴定机构,正式受理此项委托,依据国家标准对封存的煤炭品质质量鉴定。
三、鉴定流程和方法
(1)标准化检测流程
样品管理:接收某院移交样品,全程录像记录开封、分样、封存过程。
检测方法如下:
• 全水分(Mt) → GB/T 211-2017《煤中全水分测定方法》
• 挥发分(Var) → GB/T 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 全硫(St,ar) → GB/T 214-2007《煤中全硫测定方法》
• 低位发热量(Qnet,ar)→ GB/T 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2)关键质量缺陷锁定
发热量严重不足:检测结果显示低位发热量仅为4894kcal/kg(合同要求≥5000kcal/kg),偏差达2.12%。
其他指标符合性验证:
全水分(Mt): 6.8% (标准:<12%)
挥发分(Var): 21.99%(标准:>21%)
全硫(St,ar): 0.31% (标准:<0.7%)
四、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
苏州联正鉴定机构综合检测数据与合同条款对比,给出明确结论:
涉案煤炭样品收到基全水分(Mt)、收到基挥发分(Var)、收到基全硫(St,ar)检测结果均符合申、被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中煤炭质量标准的合同约定。
涉案煤炭样品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的检测结果不符合申、被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中煤炭质量标准的合同约定。
注:受篇幅限制,以上仅展示核心鉴定流程与结论图片。如需咨询技术服务,请联系苏州联正鉴定机构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