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亲子鉴定机构地址在哪里?富民亲子鉴定咨询机构地址位于富民永定街道文昌路48号。富民亲子鉴定机构有很多,为了方便快速找到富民亲子鉴定哪里可以做,小编特意整理了富民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名单供您参考,排名不分先后。注:各鉴定机构的鉴定类别不同。请根自身情况和鉴定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选择。内容仅供参考。那么有哪些亲子鉴定中心呢地址在哪里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名单,并提供选择指南,助您轻松找到最适合的亲子鉴定机构
一、富民正规司法亲子鉴定机构
1、富民元序基因亲子鉴中心
富民亲子鉴定机构地址:富民永定街道文昌路48号
富民亲子鉴定机构服务范围:(昆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县级市)、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嵩明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及周边城市地区等全市,其他省市均可。
富民亲子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本机构致力于提供多元化的亲子鉴定咨询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咨询、上户亲子鉴定、个人隐私亲子鉴定、无创胎儿亲子鉴定、孕期亲子鉴定、个体识别、亲缘关系鉴定以及其他基因检测相关服务。
富民亲子鉴定机构简介:富民民鉴基因亲子鉴定中心,我们以客户的需求为先,提供专业的亲子鉴定服务。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隐私,确保每一份鉴定结果都真实可靠,让客户在得到结果的同时,也能感到满意和安心。
2、富民民鉴基因亲子鉴定机构
富民亲子鉴定机构地址:富民永定街道文昌东路76号
富民亲子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上户口亲子鉴定咨询,个人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咨询预约,公证亲子鉴定咨询,入户亲子鉴定咨询,入学亲子鉴定咨询,中高考亲子鉴定咨询,隐私亲子鉴定,胎儿孕期亲子鉴定等。
二、富民亲子鉴定机构名录
3.五华区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86号(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
4.盘龙区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504号(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内)。
5.官渡区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310号(昆明市人民医院内)。
6.西山区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28号(昆明市儿童医院内)。
7.东川区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团结路34号(东川区人民医院内)。
8.呈贡区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春融街2035号(昆明市中医医院呈贡院区内)。
9.晋宁区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巨桥路36号(晋宁区人民医院内)。
10.安宁市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钢河路24号(安宁市人民医院内)。
11.富民县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44号(富民县人民医院内)。
12.宜良县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温泉路6号(宜良县人民医院内)。
13.嵩明县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兰茂路25号(嵩明县人民医院内)。
14.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龙泉路10号(石林县人民医院内)。
15.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禄劝县屏山街道东山路1号(禄劝县人民医院内)。
16.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凤凰路8号(寻甸县人民医院内)。
这就是富民正规亲子鉴定中心的名单。通常情况下,医院本身是不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若医院要开展亲子鉴定业务,必须具备相关的亲子鉴定资质,并且需向司法局备案。只有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正规司法鉴定机构,其独立实验室通过国家CNAS认可,才具备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资格。
温馨提示:在富民,许多医院无法进行DNA亲子鉴定。若医院要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不仅自身需具备相应资质,其工作人员也必须通过资质认证。因此,普通医院一般不提供此类服务。医院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医疗救治,而非亲子鉴定服务。亲子鉴定业务一般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负责实施。
三、富民司法亲子鉴定办理步骤
司法亲子鉴定:
预约正规司法鉴定机构
带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场
采样(血液/口腔拭子,由工作人员操作)
签字确认,缴费后等待报告(3-5个工作日)
隐私亲子鉴定:
自行采样(口腔拭子、毛发、指甲等)
邮寄样本至检测机构
线上查询结果(可匿名)
四、富民司法亲子鉴定办理步骤
司法亲子鉴定:
预约正规司法鉴定机构
带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场
采样(血液/口腔拭子,由工作人员操作)
签字确认,缴费后等待报告(3-5个工作日)
隐私亲子鉴定:
自行采样(口腔拭子、毛发、指甲等)
邮寄样本至检测机构
线上查询结果(可匿名)
六、延伸阅读:
国家司法部2016年实施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 国家标准;
(二)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 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