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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无障碍法案(EU)2019/882指令详解

  • 发布时间:2025-06-25 14: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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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无障碍法案—手机/平板CE能源标识指令(EEA)EN301549、(EU)2019/882法规详解 

    近期,客户反馈TEMU欧盟站点上传EEA时,出现上传失败 ,要求需确保含(EU)2019/882 指令的正确证书,需更新正确资质重传 。那么什么欧盟无障碍法案?(EU)2019/882 指令指令又是什么呢?

    2019年6月7日,欧盟发布了(EU) 2019/882指令,也即European Accessibility Act(EAA,欧洲无障碍法案)。该指令补充了欧洲网页可访问性指令(EU) 2016/2102(Web Accessibility Directive)。Accessibility 指的是产品、服务或环境等的设计应允许残疾人也能够直接或间接(在他人一定程度辅助的情况下)同等使用。

    EEA 欧盟无障碍法案将于2025年6月28日起强制执行的欧盟无障碍法案European Accessibility Act (EAA) EU 2019/882,也是一个CE标识的指令,于2019年启动。它是2016年12月起强制的欧盟网页可访问指令(Web Accessibility Directive WAD EU 2016/2102 的补充和更新,并根据2006年12月生效的《联合国残疾人权益公约》(UN CRPD)对残疾人进行了定义。根据《公约》定义,残疾人“包括那些长期在身体、精神、智力或感觉上有缺陷的人,这些缺陷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妨碍他们和其他人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有效地参与社会活动”。 WAD 仅针对用于公共服务部门的网站和手机应用,而EAA 关注了更加广泛的产品,包括产品,软件和网站等,并且扩展到私人用途的产品或服务。

    EEA适用的产品及服务:

    EAA 所涵盖的具体产品请访问欧盟指令(EU) 2019/882 第一章Article 2 Scope(下文用“相关产品和服务”指代)。

    具体应符合的“Accessibility“要求在指令(EU) 2019/882 ANNEX 1 中详述。

    部分示例产品包括:

    计算机和操作系统

    自动取款机、售票机和登记机

    智能手机

    与数字电视服务有关的电视设备

    电话服务及相关设备

    获得电视广播等视听媒体服务

    航空、公共汽车、铁路和水上客运相关服务

    银行服务

    电子书

    电子商务

    EEA执行时间及过渡期:

    根据指令EU2019/882 规定,2025年6月28日之后进入欧盟市场的各种相关产品和服务,特别是数字技术,必须让残疾人和老年人可以无障碍使用。这一目标是使无障碍标准化,确保更容易使用相关服务和产品。

    在2025年6月28日之前已经进入市场的产品或已经提供的服务,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但最长不超过5年过渡期。即到2030年6月28日,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必须全面适用于EEA法规,包括2025年6月28日之前已经上市的产品和服务。

    指令EU2019/882

    查阅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9/882/oj

    EEA常用的无障碍评估标准:

    EN 301 549

    U.S.《第 508 条》

    Web 内容辅助功能准则 (WCAG)

    《GB/T 37668-2019 信息技术 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

    EN 301 549标准介绍:

    适用范围:

    以EN 301 549(V3.2.1)为例,该标准适用于网页、非网页内容、软件、硬件以及提供双向语音通信和视频功能的ICT系统,覆盖了从设计到文档支持的各个方面。这些要求旨在确保ICT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不同能力用户的需求,包括视觉、听觉、操作能力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障碍。

    例如,具备智能功能的投影仪、电视机等硬件设备,以及手机(兼具硬件和软件功能)、App 等软件产品,都需要遵循该标准,以实现无障碍设计和使用。

    EN 301 549具体要求:

    EN 301 549(V3.2.1)条款被分为:“shall”(应当)和“should”(建议)两类。

    其中:“Shall”条款是强制性的,必须满足以符合标准。这类条款通常涉及核心的无障碍功能和要求,确保ICT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不同能力用户的基本需求。例如:

    通用要求:如涉及ICT产品的封闭功能,要求支持非视觉访问、语音输出、音量控制、隐私保护等无障碍功能。

    语音和视频通信:如标准要求ICT设备支持高质量的语音通信和视频功能,确保语音和文本的同步传输、音频与视频的精准同步,以及提供语音和视频服务的替代方案,如实时字幕和音频描述,以满足不同障碍用户的需求。

    字幕和音频描述:如标准强调了字幕和音频描述的重要性,要求ICT设备能够支持字幕的自定义显示和音频描述的同步播放,以帮助视觉障碍用户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内容。

    硬件可访问性:如硬件设计需考虑无障碍需求,包括提供标准连接接口、支持语音输出和磁性耦合功能,优化固定式设备的可达性和操作空间,以适应轮椅用户和其他行动不便的用户。

    软件可访问性:如软件应具备非视觉访问能力、键盘可访问性,并与辅助技术兼容。

    文档和支持服务:如产品文档和支持服务需以无障碍方式提供,确保用户能够获取关于无障碍功能的信息,并在使用过程中获得有效的帮助。

    “Should”条款是指导性的,提供实践建议,但不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旨在进一步提升无障碍性,但不满足这些条款并不意味着不符合标准。例如:

    通用要求:建议在设计ICT产品和服务时,优先考虑无障碍功能的激活方式,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地启用这些功能。同时,建议在信息转换过程中尽量保留无障碍信息,以支持不同用户的使用需求。

    语音通信:建议在提供语音通信功能时,尽可能支持高音频带宽,以提升语音通话质量。此外,建议在视频通信中提供高分辨率和高帧率,以支持使用手语和唇读的用户。

    软件和用户界面:建议在用户界面设计中提供足够的对比度、可调整的字体大小和文本间距,以支持视力受限的用户。

    合规准备:

    企业应遵循“理解合规要求”、“开展无障碍评估”、“制定合规路线图”、“发布无障碍声明”等步骤,以应对EN 301 549(《欧盟无障碍法案》)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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