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制服 综合行政执法标志服装 六部款式 全新 规范 欢迎来单咨询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标志服着装规定通常依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着装范围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着装场合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亮证执法。
服装搭配与标志佩戴
按规定配套着制式服装时,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做到衣着整洁,标志齐全,不得佩戴与执法人员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不同类别、季节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内穿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衬衣扎于裤内,不得在制式服装外穿便服。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两名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原则上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
综合行政执法标志服装
换装时间
根据气候区域不同有所差异,如热区、亚热区、南温区的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使用年限4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具体换装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着装仪容与行为规范
着装时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嬉戏打闹,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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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