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马达加斯加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马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马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马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内容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