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哪些问题可以造成退运呢?
(1)货物海运到客户港口,但是客户迟迟不付款,段时间内又找不到其他买家,只好退回来。
(2)客户对货物质量不满意或者客户发现货物有明显的质量问题不得不退运。
(3)装货物的木托盘破损,需更换托盘
(4)清关不齐全,导致无法正常清关产生的退运。
(5) 国外客户无理由拒收货物。
(6) 其他意外情况导致的退运情况
另外退运货物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依据以上进口退运规定,企业申报时应真实简要的备注“退运原因”,方便海关确定货物的征免方式;
二、《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中“企业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运手续” 的规定 ,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备注是“附退税黄联”还是“附税款退回证明”,从而海关确定是否接受企业退运进口的申报;
三、根据海关统计办法,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的货物无论是否属于征税范畴,其监管方式都应当为“退运货物”;
四、复运进口的退运货物的申报价格应与原出口申报价格保持一致,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复运进口货物产生贬值的情况,应向海关主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海关应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酌情处理;五是企业要加强对海关关于“退运货物”相关管理规定的学习,尽量避免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延误了退运时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货物退港需要哪些费用货物退港需要哪些费用(上海如何办理货物退港手续?)
1.企业退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运及不合格原因)
2.与外商之间的退运协议(如果全外文,请备外文译汉一份)
3.外商的质量不合格说明 要翻译成中文加盖+原件英文加盖
4.外管局出具的相关未结汇证明
5.退税局出具的相关未退税或退税已补税证明
6.原出口报关单
7.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盖)
8.INVOICE、装箱单、报关委托书
9.提单
10.换单委托书
11.报检委托书
企业在申报退运货物进口时应注意确定以下三要素:
1、“品质规格”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 ,与买卖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
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全球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达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2、“时限”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3、“状态”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当然,海关在审核过程中会分析使用时间的合理性,对于不同的货物,有些一经使用即可发现问题,有些则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问题。总之,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可一概而论,关键是要把握住上述“原状”的基本概念,据此注意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是否与原出口状态一致,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