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明确动物卫生监督的职责、程序、要求及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组织机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职责分工: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动物卫生监督计划,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处理动物卫生违法案件,开展动物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防控和技术指导。 动物检疫机构: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和出具检疫证明。四、动物卫生监督程序
监督检查计划: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根据动物卫生风险等级和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制定年度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实施:
现场检查: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贮藏等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健康状况、动物产品安全等。 抽样检测:根据需要,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动物疫病、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合格处理:对检查合格的,出具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不合格处理:对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或采取查封、扣押、销毁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五、动物卫生监督要求
监督人员要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监督设备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监督设备和检测仪器,确保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信息公开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公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责任追究机制
违法责任:对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责任: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