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2. 人员:
⑴至少有一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
⑵至少有一名护士。
3. 房屋:
⑴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⑵每室必须独立。
4. 设备:
⑴基本设备:美容床、电冰箱、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⑵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使用。
6.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师的话得是美容主诊医师,从事美容皮肤行业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一年以上。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⑵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⑶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六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