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产许可证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营业执照;
-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