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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辅导编写纠正措施程序并保证其有效性

  • 发布时间:2023-04-25 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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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监视和测量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确定所需要的监视和测量活动,配置相应的装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符合下列规定的要求:

    (一)应当定期对测量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和予以标识,并保存记录;

    (二)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三)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监控和测量结果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且应当对装置和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存装置的校准和产品验证结果的记录;

    (四)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在初次使用前应当确认其满足预期要求的能力,必要时再确认。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应当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三条 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实现所规定的全部过程后,才能对产品进行放行。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放行的程序、条件和放行的批准作出规定,应当保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并记录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反馈程序并形成文件,对是否已满足顾客要求的信息进行监视,并确定获得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评定,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并有效实施。

    第九章 销售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与产品有关要求进行评审并保持记录,对确定的产品要求作出规定并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以确保生产企业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若产品要求发生变更,应当重新评审并保持评审记录,修改相关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四十七条 如本条款适用,生产企业应当确定医疗器械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并形成文件。

    当医疗器械安装活动由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以外的人员完成时,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和验证要求的文件,并对安装和验证活动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保持由其或其授权代理完成的安装和验证记录。

    第四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应当规定服务活动及其验证的要求,并保持所实施服务活动的记录。

    第四十九条 生产企业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

    第五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能够追查到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

    第五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

    第五十三条 在产品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若产品需要返工,应当编制返工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及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等内容,并应当经过批准。在批准返工文件前应当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

    第十一章 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

    第五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记录。

    第五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程序并形成文件,保持发布和实施的记录。

    第五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程序并形成文件,明确不良事件管理人员职责,规定不良事件收集方法、报告原则、上报程序和时限。

    第五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章 分析和改进

    第五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收集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包括反馈、产品质量、市场信息及供方情况。

    第六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包括应用统计技术等,进行数据分析,以确定产品的符合性、顾客要求得到满足的程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

    第六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并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十二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召回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并消除潜在不合格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并评审所采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十四条 生产企业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应当经过批准并记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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