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CI验厂关于集体谈判权利的规定内容
BSCI验厂对于集体谈判权利是有规定的,BSCI验厂守则是这样规定的:商业伙伴必须:(a)尊重工人以自由、民主的方式成立工会的权利;(b)不因加入工会而歧视工人,且(c)尊重工人的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的原则是根据《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来制定的。该公约有如下内容:商业伙伴不得阻止工人代表接触工作场所中的工人,或阻止他们互动。本公约于1951年7月18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9年6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第33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四项所列关于应用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9年7月1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第1条 1.工人对于其就业、在抵抗反工会歧视行为方面应享受适当的保护。 2.这种保护应特别适用于抵抗企图产生下述情况的行为:
(a)使工人就业受条件约束,即他不得参加工会或放弃工会会员资格;
(b)由于其为工会会员或在工作时间之外或经雇主同意在工作时间之内参加工会活动 的原因,解雇工人或侵害其利益。 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