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该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工资标准,则按工资标准支付。
2、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3、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4、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以上代扣员工工资的情况,不得视为克扣工资。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扣工资:
1、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2、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
5、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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